违规收送名贵特产怎么查?纪检监察人必看的“三查三辨”指南
来源:泾渭数联
发布时间:2025-06-16

近期,某县一则 “副县长收礼被查” 的案例引发关注:

张某任副县长期间,既收了同学王某送的 2.5 万元高档白酒、红木摆件,又收了管理服务对象李某送的 10 余万元香烟、冬虫夏草等 “特产”,最终因违规收礼、受贿被严肃处理。

这类披着‘特产’外衣 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基层并不少见。

如何精准认定 “违规收送名贵特产”?

是单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涉及权钱交易的受贿?

今天,结合这一典型案例,为纪检监察同仁梳理实务中的 “三查三辨” 关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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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范畴:先划清“名贵特产”的“边界线”

要认定“违规收送”,首先得明确“名贵特产”的范围。根据审理实践,名贵特产需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 地方特色:如某地定制古树茶饼、特色红木摆件等;

2. 稀缺性:非普通市场流通商品,如野生冬虫夏草、限量版高档白酒;

3. 高价值:单价或累计价值明显超出一般礼品标准(如案例中王某送的 2.5 万元白酒、李某送的 10 余万元 “特产”)。

实务中,需注意避免“扩大化”或“缩小化”认定 —— 普通水果、低价土特产不属此类,但标注“定制”“限量”“非遗”等标签的高价物品,往往是重点排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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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关系:辨清收送背后的 “利益链”

收送双方的关系,是判断是否违规的核心。关键看两点:

1. 是否存在职务关联

案例中,张某与王某虽为“同学”,但王某是该县某局副局长,张某分管应急、消防工作,两人存在“职务制约关系”;

而李某作为消防设备公司负责人,更是张某的“管理服务对象”。

这种关联,直接影响“是否可能干扰公正履职” 的判断。

 提醒 :即使双方声称“私交”,若一方处于另一方职权覆盖范围内(如下属、监管对象),仍需重点核查。

2. 是否隐含“请托意图”

李某的行为更典型:

前期多次送“特产”(情感投资),后期直接请托“消防设备采购关照”,张某则 “收礼后办事”。

这种“送礼 — 请托 — 谋利”的连续性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

 注意 :若仅有收礼行为,但无具体谋利事项,需结合 “双方关系 + 礼品价值” 综合判断 —— 如收受下属或管理对象礼品超 3 万元(司法解释标准),即使无明确请托,也可认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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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往来:甄别“风腐交织”的隐蔽性

“礼尚往来”是传统习俗,但违规收送往往“只来不往”。

实务中需核查:

1. 频次是否异常:如案例中王某 “多次” 赴家宴送礼,张某 “从未回礼”;李某 “多次” 拜访送礼,双方无正常礼尚往来。

2. 价值是否失衡:普通朋友间互赠礼品,价值通常相当;但违规收送中,“收礼方” 长期 “只进不出”,且礼品价值远超当地一般礼节标准(如案例中王某所送 2.5 万元礼品,明显超出同学间正常往来)。

 关键结论 :若收送双方 “往来不对等”“价值不合理”,且存在职务关联,则可锁定 “违规”;若进一步涉及请托谋利,则升级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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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提醒:风腐同查,避免“就风论风”

当前,“由风及腐”“风腐交织”是此类问题的突出特征。部分行贿人以送特产为幌子,行长期围猎之实 —— 前期 “情感投资” 拉近距离,后期请托办事变现利益。

纪检监察人员在核查时,需跳出“只看礼品本身”的局限,重点关注:

1. 收礼后是否有履职异常(如案例中张某为李某“打招呼”促成采购);

2. 双方是否存在“未明说但心照不宣”的利益默契;

3. 礼品价值与请托事项的“对价关系”(如李某送 10 余万元“特产”,对应消防采购的潜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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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违规收送名贵特产,表面是人情往来,背后可能是权钱交易。

纪检监察人员在实务中,需紧扣“范畴、关系、往来”三个维度,既防“小错”演变为“大腐”,又准确定性量纪,让违纪违法者无处遁形。

丨案例素材来源:纪检监察实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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