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全面解读与重要部署
来源:泾渭数联
发布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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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提出

2018年12月1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对“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作出明确部署。

2019年10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此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五次全会均对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12月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提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2022年1月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2022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四十八条规定: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2024年12月25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健全了监察机关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有力保证。

2025年1月6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再次就着力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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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涵

规范化

规范化指在遵循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制定统一、明确、具体的标准与流程,并通过加强对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促使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法治化

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

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实质是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正规化

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理解,正规化要求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构建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形成严谨、公正、廉洁的良好作风,确保各地、各级、各行业或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均达到统一化的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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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逻辑关系

“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在侧重点、作用机制、建设路径等方面存在差异。

其一,侧重点不同。

“规范化”聚焦工作流程与标准,强调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并遵循统一、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

通过优化纪检监察工作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制度机制供给,实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治化”侧重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通过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每项工作严格按照“法”的要求、法定权限和程序来开展,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正规化”着眼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和形象塑造更强调人的因素和整体组织的有序运行。

通过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优化内部管理,塑造良好的形象,提升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

其二,作用机制不同。

“规范化是通过制定工作规范,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从微观层面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法治化”是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为纪检监察工作划定权力边界从宏观层面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正规化”是通过提升队伍素质、优化内部管理和塑造良好形象,从整体层面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其三,建设路径不同。

“规范化”主要通过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标准体系来实现,并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修订和优化。

“法治化”依靠立法保障、执法监督以及法治宣传教育来推进。

“正规化”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以及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等多方面措施来实现。

“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有机整体

1.“规范化”是前提基础。

既是加强“法治化”的前提,也是衡量“正规化”的标尺。没有“规范化”,也会影响“法治化”和'正规化”。

2.“法治化”是必要路径。

既是“规范化”发展的进阶,也是实现“正规化”的方法,“法治化”是推进“规范化”“正规化”的重要载体,“法治化”缺失或落实不到位,“规范化”也就形同虚设,“正规化”更加无从谈起。

3.“正规化”是目标方向。

既是推进“规范化”的目标也是践行“法治化”的方向,既依靠“规范化”和“法治化”来保证,又能在工作理念和方法措施等更广泛领域弥补“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空白点。

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会影响整体效果。

只有坚持系统观念,同时发力、一体推进,才能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叠加效应,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保障。 

丨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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