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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如何精准定性?这6类表现必须掌握
来源:泾渭数联
发布时间:2025-06-13

在监督检查中,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问题仍是破坏营商环境的“隐形黑手”—— 企业反映“莫名被收费”“罚款比违法更重”,群众吐槽“办事变缴费”“执法看‘油水’”……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群众利益,更严重透支公权力公信力。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准识别、定性此类违纪行为?

今天,我们结合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梳理核心表现与定性要点,为监督执纪提供“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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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无依据、乱伸手,3 类表现 “对号入座”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通过擅自设项、超标、扩围等方式 “敛财” 的行为。


实务中,重点关注以下 3 类典型表现:

1. 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巧立“管理费”“服务费”等名目收钱。

例如某街道以“卫生维护”为名,向辖区小商户每月收取 200 元 “保护费”,实则未提供任何服务。

2. 超标准收费

明知有明确收费标准(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仍擅自提高额度。

某市场监管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将法定 20 元工本费涨至 50 元,多收部分用于单位 “小金库”。

3. 扩大范围收费

对本应免费的对象或事项收费,将公共服务变为 “有偿买卖”。

典型案例:某地车管所所长要求群众 “必须交 200 元代办费” 才能办理驾照,但所谓 “代办” 仅是引导取号,实质是借职权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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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利性执法:执法变 “创收”,3 类乱象需警惕


执法机关或人员将执法目的异化为 “经济利益”,偏离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


这类问题隐蔽性强,但 3 类表现可快速识别:

1. 执法利益化

罚款与单位收入、个人绩效直接挂钩,甚至层层摊派“罚没指标”。

某交通大队为完成“季度罚款 50 万”任务,对轻微违停 “顶格处罚”,被群众举报“为罚款而执法”。

2. 执法选择化

对“有利可图”的案件(如涉企罚款)积极严查,对无经济收益的民生问题(如噪音扰民)消极应付。某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超标排污“一罚了之”,却长期搁置居民反映的河道污染问题。

3. 执法顶格化

不论违法情节轻重、社会危害大小,一律按最高额度处罚,导致“小过重罚”。某商户因标签瑕疵被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处以 5 万元顶格罚款,远超法定“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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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关键:从《条例》看“违纪本质”与“量纪尺度”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指出,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是“权力寻租”的典型表现,必须重点纠治。


结合《条例》,定性需把握 3 个核心:

1. 主体范围

涵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执法辅助人员(如协管员)。

2. 本质特征

违规收费是“无依据收钱”,趋利性执法是“把执法当创收工具”,本质都是公权力的“利益异化”。

3. 量纪标准:

  • 情节较轻(如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廉洁纪律”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 情节较重(如数额较大、多次违规):

    按 “破坏营商环境” 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如将违规收费据为己有):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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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提醒:这些 “信号” 需重点关注!

在日常监督中,纪检监察干部可通过以下 “线索信号” 快速锁定问题:

  • 企业 / 群众集中反映 “收费项目不透明”“罚款不合理”;

  • 单位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或与同期执法量严重不匹配;

  • 执法记录中 “顶格处罚” 比例过高,且无合理说明。

丨来源:如何根据《条例》把握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的具体表现及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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