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8 月 1 日起施行。
这一法规的出台,不仅为政务数据共享划定了 “路线图”,更为纪检监察领域数字化建设提供了底层支撑和创新动能。
在以往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对接不同委办局获取业务数据往往困难重重。
各部门数据标准不一,存储方式各异,甚至存在数据垄断现象,导致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数据耗时耗力,效率低下。
《条例》的实施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规则和流程,要求各政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共享工作。
这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能够更加便捷地从相关委办局获取所需数据。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规则体系,对纪检监察业务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数据获取的合法性、规范性、时效性、安全性四个维度:
1. 数据获取有法可依
《条例》第二条 明确将监督工作纳入《条例》范畴,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可依法依规向其他部门提出数据共享申请。
2. 目录管理标准化
《条例》第十二条至十七条 建立政务数据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并对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对纪检监察而言:
根据监督需求,对照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所需数据的来源和共享属性,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快速定位所需数据,为构建精准监督模型提供数据基础,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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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能够直接获取并用于监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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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获取,确保获取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平台支撑“全国一体化”
《条例》第三十条 提出构建 “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并鼓励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这为纪检监察数字化建设提供了两大创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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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层级数据贯通:纪检监察平台可与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 “省市县乡” 四级监督数据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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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监督模型落地:通过大数据分析财政、税务、海关等多源数据,自动预警异常交易(如虚开发票、利益输送),让 “被动核查” 转向 “主动预警”。
4.强化数据安全与合规性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明确政务数据共享需遵循安全可控原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提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这为纪检监察部门在数据采集、使用过程中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监督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数据滥用引发隐私泄露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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